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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安家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家科,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门北50米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6934516-6。负责人:姜树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斌,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方敏,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南湖路41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家科,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董家朱许村(大山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北6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明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1层。负责人:徐强胜,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家科、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华审判员 李芙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