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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梁晶等4人诉北京汇龙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晶,周维珍,徐向北,于小红,北京汇龙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晶,女,1982年11月3日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维珍,女,1949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北,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暂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小红,女,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杰,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龙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胡忠进,总经理。上诉人梁晶、周维珍、徐向北、于小红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7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晶、周维珍、徐向北、于小红上诉称,上诉人四人均共同选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述选择权问题上,双方居于同等法律地位。且北京市东城区更利于当事人诉讼。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属于广义上的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四名上诉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上海XX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地址也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鉴于四名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多个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周维珍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且被上诉人选择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据此裁定移送,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