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谭秀文与谭俊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秀文,谭俊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民初1889号 原告:谭秀文,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俊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谭秀文与被告谭俊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谭秀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秀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秀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谭秀文负担。 审判员 钟金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