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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宁彩梅与吕双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彩梅,吕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宁彩梅,女,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文盲,居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吕双玉,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宁彩梅申请执行吕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彩梅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21350元,申请执行费1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吕双玉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吕则欢审判员  晏 敏审判员  侯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熙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