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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水海与刘春霞、刘红霞、解植龙、解玉先债权债务���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水海,刘春霞,刘红霞,解玉先,解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3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水海,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刘春霞,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解玉先,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解植龙,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董水海与刘春霞、刘红霞、解植龙、解玉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董水海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春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二道甸子支行的存款15000元、存款8500元冻结,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董水海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二道甸子支行账号为账号的存款15000元和存款4597.5元(含案件受理费705元、执行费180元)合计195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