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813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捷润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青岛捷润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813号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9617467G。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琳,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捷润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金都花园C座14D。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汉族,1969年9月9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润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XX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5元,由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仲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