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民初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朱哲雄与郑明祥、黄元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哲雄,郑明祥,黄元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18号之一原告:朱哲雄,男,194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狼(系朱哲雄之子),住古田县。被告:郑明祥,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湖北省随州市(福建省双利机械维修厂)。被告:黄元瑞,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哲雄与被告郑明祥、黄元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哲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元瑞的起诉。本院认为,朱哲雄以仅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担保人黄元瑞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哲雄撤回对黄元瑞的起诉。审 判 长  彭 雯人民陪审员  陈彩凤人民陪审员  林芳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