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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金平、李杰与康金梅、张芝梅、曾桂梅、定西市安定区农户自立服务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平,李杰,康金梅,张芝梅,曾桂梅,定西市安定区农户自立服务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819号原告赵金平,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杰,男,汉族,农民。被告康金梅,女,汉族,农民。被告张芝梅,女,汉族,农民。被告曾桂梅,女,汉族,农民。第三人定西市安定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服务社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平、李杰诉被告康金梅、张芝梅、曾桂梅,第三人定西市安定区农户自立服务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平、李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平、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赵金平、李杰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柏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