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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世福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福,男,汉族,1985年4月4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世福醉酒后驾驶甘DN0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十里沟煤矿家属楼家中出发,沿一条山镇泰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润家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世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36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辆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卢某证言,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36mg/lOO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福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世福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王世福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文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