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飞燕与李俊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燕,霍栋征,李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燕,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霍栋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俊连,女,汉族,农民。张飞燕与霍栋征、李俊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霍栋征、李俊连于2015年5月8日之前清偿申请人张飞燕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飞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张飞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2900元,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