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与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1民初693号原告: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经营者:王爱民,男,现住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西省平定县冠山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庆章,曾用名孟建国,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诉被告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被告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孟庆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其所欠原告面粉款41400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1日,被告因给村民发放春节福利需要,在原告处购买了460袋面���(每袋单价90元),共计价值414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承诺,此款定于2017年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推拖给付。被告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41400元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面粉460袋,单价为每袋90元,价款共计41400元。被告当即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白面款共计41400元(共计460袋,每袋90元,含税款),用途为:村委会给村民发放2017年春节福利需要。”欠条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单位的公章。双方口头约定在2017年春节后付清面粉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收到面粉后未向原告支付面粉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面粉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平定县王爱民粮油批发部面粉款41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8元,由被告平定县冶西镇原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