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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耿遵龙与刘秀华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遵龙,刘秀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69号原告:耿遵龙,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路1245号宝鼎小区*栋*号楼*单元***室。被告:刘秀华,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0********,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街312号工商小区*栋**单元***室。原告耿遵龙与被告刘秀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遵龙与被告刘秀华系母子关系,原告父亲耿福东于2016年10月31日去世,耿福东父母均已去世,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耿福东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耿福东名下留有座落于海伦市西城街二委建设路南、西城路西、宝鼎名苑C区2号三单元602室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000755**号、房屋所有权人耿福东、建筑面积90.32平方米)、座落于海伦市向阳街1委2组、建设路南、兴盛路东、工商局集资楼十一单元三层东门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000267**号、房屋所有权人耿福东、建筑面积75.63平方米),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耿福东名下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西城街二委、建设路南、西城路西、宝鼎名苑C区2号三单元602室住宅楼一套(房权证海字第000755**号、房屋所有权人耿福东、建筑面积90.32平方米)由原告耿遵龙继承;二、耿福东名下所有座落于海伦市向阳街1委2组、建设路南、兴盛路东、工商局集资楼十一单元三层东门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000267**号、房屋所有权人耿福东、建筑面积75.63平方米)由被告刘秀华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39.25元,由原告耿遵龙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