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李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09号原告:李娜,女,汉族,住李沧区。被告:李明贵,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共计6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6日被告以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利息为2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衣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李明贵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李明贵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13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