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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志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志水,陈志成,陈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志水,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志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志超,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陈志水、陈志成、陈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志水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志成、陈志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