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香琴、方关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琴,方关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香琴,女,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乐平市。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方关天,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高中文化,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面点师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现租住乐平市。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香琴、方关天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香琴、方关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方关天贩卖冰毒给陈某的事实1、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陈某和“阿飞”从鹰潭市区打的到乐平市大地阳光城小区方关天的宿舍,陈某以100元向被告人方关天购买了0.4克冰毒。2、2016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2点,陈某在大地阳光城小区的后门口的小卖部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方关天购买0.4克冰毒。陈某实付现金90元。3、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陈某在大地阳光城被告人方关天的宿舍以20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4、2016年7月22日晚上11时许,陈某在被告人方关天的宿舍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方关天购买了0.8克冰毒。二、被告人方关天贩卖冰毒给廖某1的事实:1、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23时,廖某1在大地阳光城小区边的九江银行的招牌下以200元向被告人方关天购买了0.8克冰毒。2、2016年7月12日左右一天14时许,廖某2卷在被告人方关天的宿舍的楼梯口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方关天购买了0.4克冰毒。3、2016年7月21日23时许,廖某1在被告人方关天的宿舍以200元向被告人方关天购买了0.8克冰毒。三、被告人王香琴贩卖冰毒给方关天的事实:1、2016年7月13日左右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香琴乘坐熊某的出租车至大地阳光城小区旁九江银行处,被告人方某2进入出租车,在车内被告人方关天以800元向被告人王香琴购买了约5克冰毒。2、2016年7月15日左右一天17时许,被告人王香琴将冰毒送至被告人方关天上班的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被告人方关天以800元向被告人王香琴购买了约5克冰毒。3、2016年7月18、19日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王香琴乘坐熊某的出租车至乐平市大地阳光城小区旁九江银行处,被告人方关天进入出租车内以300元的向被告人王香琴购买约1.6克冰毒。当天23时许,被告人王香琴乘坐熊某的出租车在同样的地点,被告人方关天进入出租车内以500元向被告人王香琴购买了约2.4克冰毒。4、2016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香琴乘坐熊某的出租车至乐平市大地阳光城小区旁九江银行处,等待被告人方关天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牛仔短裤的口袋里搜获4.6746克冰毒。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廖某1、熊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王香琴、方关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香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方关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香琴乘坐熊某的出租车至大地阳光城小区九江银行旁,等待与被告人方关天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王香琴短裤口袋里搜获冰毒4.6746克。在王香琴抓获之前,方关天三次向其购买毒品,第一次是在2016年7月13日左右一天凌晨零点,王香琴乘坐熊某的出租车至大地阳光城小区旁九江银行处,方关天在王香琴示意下进入出租车,以800元买了5个(5克)冰毒;第二次是在2016年7月15、16日左右一天,分别在15时许以300元买了2个冰毒,23时许以480元买了3个冰毒;第三次是在2016年7月18、19日左右的13时许,被告人王香琴将冰毒送至被告人方关天上班的东方国际酒店,方关天以800元购买5个冰毒。被告人方关天购买冰毒后,除去自己吸食的外,以200元1个冰毒的价格卖给他人。于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3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6月底的一天15时许、7月22日23时许以100元、90元、2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0.4克、0.4克、0.8克、0.8克冰毒。于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7月12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7月21日23时许以200元、1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10.8克、0.4克、0.8克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方关天的供述。证实其向王香琴四次购买冰毒,最后一次系因自己主动打电话给王香琴,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自己并将冰毒卖给陈某四次、廖某1三次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王香琴的供述。证实方关天向其购买毒品四次,最后一次被当场抓获,其供述与方关天的供述基本一致。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向方关天购买冰毒的具体情形。2、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言证实向方关天(微信名古龙)购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在大地阳光城旁边的九江银行招牌下面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冰毒;第二次是在方关天宿舍的楼梯口以100元购买了半个冰毒;第三次是在方关天的宿舍门口以200元买了一个冰毒。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认识一个广东口音的男子,住在大地阳光城小区,他在东方国际大酒店做糕点,名字叫方关天。经其辨认,认出陈某曾借其手机用微信和打电话联系了方关天(微信名古龙)。4、证人帅某的证言。证实曾看见方关天吸食毒品四、五次,并且在2016年6月22日晚看见陈某到方关天的房间,方关天叫其离开。5、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王香琴曾二次乘坐其出租车到公园路九江银行附近,后一男子上车与其交易,交易较隐蔽,猜测是毒品交易。6、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认识方关天,是东方国际酒店的厨师,广东人。方关天并未在我这里购买毒品,他是否吸食毒品不清楚。三、鉴定意见一组。1、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景)鉴(化)字[2016]102号,证实送检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0.7319克(方关天处扣押的疑似毒品)。2、公(景)鉴(化)字[2016]103号,证实送检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4.6746克(王香琴处扣押)。3、公(景)鉴(化)字[2016]104号,证实送检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0.6374克(陈某处扣押)。四、辨认笔录一组。1、陈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自己在大地阳光城向9号方关天购买过毒品。2、方关天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卖过四次毒品给6号陈某。3、廖某1的辨认笔录,辨认出9号方关天就是卖过三次毒品给她的人。4、方关天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自己曾卖过四次毒品给7号“冰冰”,真实身份廖某1。5、方关天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自己曾向3号“琴琴”购买过四次毒品,真实身份王香琴。6、帅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在2016年7月22日23时许,6号陈某曾来方关天的房间,方关天在陈某来后就叫其回自己房间。7、熊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9号男子就是在其出租车内与“琴琴”交谈的人,当时“琴琴”给了一包疑似毒品的物品给他,真实身份是方关天。8、王香琴的辨认笔录,辨认出9号男子就是多次向其购买过毒品的东方酒店厨师,他的微信名为古龙,我手机上他的号码名字叫东方国际,真实身份方关天。9、朱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6号男子就是2016年7月13日13时许借我手机发微信、打电话给方关天的人,真实身份陈某。10、陈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5号女子就是大地阳光城小区后门小卖部的老板娘,我借了她的手机,发微信、打电话给“广东佬”,真实身份朱某。五、书证、物证一组。1、照片,证实检查人员在对赣H×××××车内检查时发现一小袋,并对疑似冰毒进行封存拍照。方关天的宿舍检查时发现电子称、疑似冰毒,拍照固定;在方关天和帅某宿舍发现习惯、锡纸、分装袋、“葫芦”涉案物品。王香琴牛仔短裤口袋里拿出一个用蓝色油纸包着的物品,检查人员打开后发现是用卫生纸包着,在将卫生纸打开,是一个透明塑料袋,袋子疑似冰毒物,对疑似冰毒进行封存、拍照。2、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实陈某、廖某1、王香琴三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3、抓获经过。证实陈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方关天。方关天通过微信联系涉案人员,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廖某1、王香琴。4、微信聊天截图7张,证实方关天通过微信向王香琴购买毒品的情况。5、乐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说明,证实王香琴的手机已删除的与“古龙“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目前的设备和技术无法恢复。6、户籍和前科证明,证实方关天、王香琴案发时均已成年,无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香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方关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关天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王香琴,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关天、王香琴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香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关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查小东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