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雷某甲、雷某乙等与齐某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2115号原告雷某甲。原告雷某乙。被告齐某甲。被告齐某乙。被告张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某甲、雷某乙与被告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雷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雷某乙撤回对被告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