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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雷某甲、雷某乙等与齐某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2115号原告雷某甲。原告雷某乙。被告齐某甲。被告齐某乙。被告张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某甲、雷某乙与被告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雷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雷某乙撤回对被告齐某甲、齐某乙、张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