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马江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江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江楠,男,1997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无固定住所。2016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江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江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在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全龙印刷厂二楼宿舍,被告人马江楠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挎包内的现金42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江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江楠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马江楠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马江楠的户籍信息、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江楠的供述与辩解、全龙印刷厂宿舍二楼现场监控。被告人马江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马江楠在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全龙印刷厂二楼女宿舍盗窃被害人张某挎包内的现金4235元。被盗现金3935元已被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失主,被告人马江楠亲属将余款300元上缴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马江楠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全龙印刷厂宿舍二楼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马江楠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江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余款已上缴本院,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江楠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江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杜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