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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范雪锋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徐新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雪锋,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徐新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762号原告:范雪锋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祥被告:徐新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雪锋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徐新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雪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11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