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巴栅乡前不塔气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巴栅乡前不塔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裕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巴栅乡前不塔气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威平,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巴栅乡前不塔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5执20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轶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