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44号被执行人周宝,男,1985年2月14日生。周宝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依据(2016)豫12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 # xB;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海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