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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小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58号罪犯陈小燕,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小燕的定罪处罚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小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小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