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圳与田尔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圳,田尔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李圳。被告:田尔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圳与被告田尔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森审 判 员 毛伟涛人民陪审员 郑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