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圳与田尔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圳,田尔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李圳。被告:田尔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圳与被告田尔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森审 判 员  毛伟涛人民陪审员  郑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