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成双申请执行樊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双,樊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双,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学民,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誉轩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樊学民所有的坐落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中段西92号院金水元亨01幢14层14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01338。二、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