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辽宁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建业北街013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辽1224民初25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执2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