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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永强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354号原告:谭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周厚健,董事长。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强与被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永强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崔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