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608季建强与石钰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建强,石钰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建强,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石钰方,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申请执行人季建强与被执行人石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石钰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建强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0元,由被告石钰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季建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1、被执行人石钰方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向阳河路99号泉景花园12幢2号房地产一套,本院另案[(2016)苏0591执1634、1635号]依法拍卖上述房地产,因石钰方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季建强经参与分配后共受偿人民币4192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1922元,尚未执行到位4288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