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济民、刘建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济民,刘建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7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济民,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雄,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陈革平,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远,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济民因与被上诉人刘建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济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9日12点13分才收到一审判决书,时隔25日才收到判决书。1、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既然法院出示干部商调函和其他文件,一审法院和刘建雄亦认定证明张济民是汽车公司员工,张济民是1995年调该公司的,而刘建雄是2015年取得所有权的,张济民被安排住在这间办公室16年,二楼是一间办公室,这不叫强行占用,也不叫侵权。而汽车公司一直有人在这处理遗留问题,直至今年2016年4月份才搬走,但改留守处仍然搬在机械行办七楼,刘翔找上诉人谈过两次都是友好的,刘某在十月份讲,汽车公司对于你们这个遗留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还有245万没有还。这说明被上诉人明知这个问题,而他们245万仅查到一笔没交,非法产权交易,且下岗职工公告还要出租门面,被诉方同意发三年工资,但至今也没有出租门面。2、没有在汽车公司上过一天班的李俊,有一套住房,还强占一套,汽车公司法人黄某某占用公司18万还买一套房送人情,袁某某在益阳有房,而私人长期在大连经商,也给他一套房出租,汤某某10多年没交水电费,也给他安排了一套,唯独没有给张济民安排住房,房屋分配不合理。应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给予道歉。同时李某多占用一套住房,没有产权的二楼搬出来给张济民。同时补发三年工资。刘建雄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其和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和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没有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刘建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济民立即从刘建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天心路070号第001栋楼房的三楼304室、四楼北402室内搬出;2.判令张济民赔偿自2015年4月16日以来由于其强行占用刘建雄房屋给刘建雄造成的经济损失13000元;3.判令张济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刘建雄提供的《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真实、合法、有效,证明刘建雄已合法取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天心路70号第001栋全部的房屋所有权;2.张济民提供的干部商调函及其他文件材料仅能证明张济民系原湖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员工,不能证明合法占有使用三楼南304室及四楼402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刘建雄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天心路70号第001栋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于2015年4月1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书,刘建雄系长沙市天心区天心路070号第001栋全部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张济民无合法依据占用第001栋的三楼南304室及四楼402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刘建雄要求张济民立即返还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天心路070号第001栋楼房的三楼304室、4楼402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刘建雄要求张济民赔偿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按房租500元/月计算的强行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13000元,一审法院酌情支持5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张济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刘建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天心路070号第001栋楼房的三楼304室、4楼402室;二、限张济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建雄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5200元;三、驳回刘建雄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济民负担。二审中,张济民、刘建雄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刘建雄提交的《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刘建雄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天心路70号第001栋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于2015年4月1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刘建雄系前述全部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张济民无合法依据占用第001栋的三楼南304室及四楼402室,妨害了刘建雄对案涉房屋行使权益,构成了侵权,一审认定其承担返还案涉房屋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张济民主张的给予道歉、补发三年工资、以及所在单位分房不公应将没有产权的二楼搬出来给张济民的上诉理由,均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张济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济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高 进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