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振江、陈鸿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江,陈鸿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陈振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鸿磊,男,1982年2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843号陈振江与陈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70000元。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