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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与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73号原告: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栋1-23-10,组织机构代码56560340-7。法定代表人:付永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陈家湾社。负责人:于镇川,总经理。被告: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法定代表人:马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海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向前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