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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兰超、何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兰超,何玉发,杨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韩兰超,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南丹县。被执行人何玉发,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南丹县。被执行人杨昌友,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丹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221执2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83000元,如被执行人卖掉地基得钱的,可以提前偿还借款83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时提出的利息数额(11983.45元),在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3000元时双方再另行商量利息数额;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申请执行费1353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21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