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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邹良金、安徽华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良金,安徽华鹏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良金,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黄土坑东路。法定代表人:倪俊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堤三路62号内办公室三楼。法定代表人:邹良金。上诉人邹良金与被上诉人安徽华鹏纺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不在被上诉人住所地,原审法院无权管辖。且还款计划书中的被上诉人工商登记所在地法院管辖未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没有约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审查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卷宗材料显示,双方多份销售合同均显示,双方发生的纠纷在供方(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诉讼解决。在2017年1月3日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亦载有因履行本还款计划书而产生的纠纷,同意由被上诉人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综上,上诉人邹良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王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