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如皋市永盛建材经营部与江苏耀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孙晓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永盛建材经营部,江苏耀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孙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永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如城益寿路695号。投资人刘炜宏。被执行人江苏耀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万寿南路999号(软件园B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焦迎春。被执行人孙晓冬,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永盛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耀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孙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97000元。余款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后,由邹亚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