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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光辉申请执行刘传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辉,刘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何光辉,男,1964年3月21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马塘镇黑末村民委黑末小寨。被执行人:刘传跃,男,1986年6月2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德厚镇菲古村民委凹窝村小组。本院在执行何光辉申请执行刘传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传跃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海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