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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启萍与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阜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萍,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阜阳市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722号原告:吴启萍,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称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巨,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鑫,男,该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肿瘤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医院院长。原告吴启萍与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阜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启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2735元、诊疗检查费6832元、邮寄费354元、住宿费10684元、交通费6472元、误工费2569元、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810元,合计812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1年10月10日因左侧颈部的一块七年之久的肿块就诊于被告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治疗,原告现病情不仅未见任何好转反而更加加重,经过医疗过错鉴定,被告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已经发生的损伤承担60%-90%的责任,经(2012)州民一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担88%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也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现在原告又出现了新的由于两被告的错误治疗而来带的其他方面的损伤,又产生了新的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辩称,本次诉讼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吴启萍在本次诉讼虽然将阜阳市肿瘤医院列为被告,但其仅提供了两次在上海华山医院的住院病历,没有提供阜阳市肿瘤医院的住院病历,也没有向阜阳市肿瘤医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前次诉讼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阜阳市肿瘤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阜阳市肿瘤医院已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将阜阳市肿瘤医院列为被告是强行争取管辖。其错误做法应当���以制止。因此,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只有我单位是被告。依法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依法应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区人民法院为蚌埠市中院指定的医疗纠纷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被告阜阳市肿瘤医院的住所地是阜阳市河滨中路189号属于本院辖区,所以本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故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蚌埠医学院��一附属医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