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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戴刚与XX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刚,XX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274号申请人:戴刚,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XX龙,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人戴刚与被申请人XX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资金5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戴刚提供了与魏玲共同共有的位于颍东区XX路XX号X#商办楼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龙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戴刚、魏玲共同共有的位于颍东区XX路XX号X#商办楼XX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