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洪晨钟、陈财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晨钟,陈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洪晨钟被执行人陈财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财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财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财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