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为磊、袁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为磊,袁芳,葛瑞霞,宋振敏,姜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为磊。被执行人:袁芳。被执行人:葛瑞霞。被执行人:宋振敏。被执行人:姜启青。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为磊、袁芳、葛瑞霞、宋振敏、姜启青(2017)鲁1329执48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审 判 员 李 森助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顺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