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高娜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高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95号罪犯武高娜,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高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责令被告人武高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4551.72元。宣判后,201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裁定对罪犯武高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武高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武高娜于2009年6月19日,回家后,听说其老宅基地上的树苗被武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损坏,随从家中拿起一把菜刀来到王某某家门口,见到王某某后,便持刀往王某某的头、手砍了几刀,王某某随即倒地,其父此时也赶到现场,夺过菜刀又在王某某身上砍了几刀,经鉴定,王某某左手大拇指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罪犯武高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武高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武高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高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