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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胜芬、贾锁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芬,贾锁才,吴建辉,吴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胜芬,女、汉族、1954年2月7日出生、住定州市西区。申请执行人:贾锁才、男、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吴建辉,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吴立丰,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刘胜芬、贾锁才与吴建辉、吴立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刘胜芬、贾锁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