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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某县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性,汉族,1971年0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应向申请人支付2005年1月至2014年12月最低工资差额人民币1119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主动履行案件义务,将全部案件款交至法院,且申请人也已经实际履行。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0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