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洪与原审被告张毫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张毫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监1号原审原告:张洪,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审被告:张毫容,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审原告张洪与原审被告张毫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0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东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