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罗丽霞与涂国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丽霞,涂国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罗丽霞,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涂国钧,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原告罗丽霞诉被告涂国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丽霞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国钧支付款项185759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丽霞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涂国钧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珠路2号一楼、二楼、三楼全部商铺的产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外,被执行人涂国钧名下还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珠街3号050车位等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现正在准备评估拍卖。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肖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