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官有刚与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有刚,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罗朝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486号原告:官有刚,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杨,男,员工。被告:四川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富双楠写字楼1108号。法定代表人:陈远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西路一段90号12楼A1203室。法定代表人:黄兵。被告:罗朝辉,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国文,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有刚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罗朝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官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官有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官有刚负担。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漆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