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鲍立秋、赵长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立秋,赵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立秋,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赵长保,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立秋与赵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长保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长保在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武邑县支行账户:62×××73上存款124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