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连祥与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祥,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永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903号原告:刘连祥,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4152228-7。法定代表人:赵怀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永华,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原告刘连祥与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永华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刘连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连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连祥负担。审判审 判 长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