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余芳芳、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芳芳,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余芳芳,女,198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徐协勇,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余芳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5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市华文传媒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