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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庆英、张士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英,张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庆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士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孟庆英与被执行人张士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士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94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士成工资已查封,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他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