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军与田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田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176号原告:刘军,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田正国,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刘军与被告田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