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丁海霞、徐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丁海霞,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异32号案外人:黄文娟,女,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川北村。法定代表人:杨金晶,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海霞,女,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执行人:徐敏,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兰纺织)与被执行人丁海霞、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文娟对本案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文娟称,本院2016年7月26日以(2015)通执字第30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敏位于川港镇川港村五组301室,现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理由如下:⒈原房屋所有权人吕守印、徐敏夫妇在2015年6月和2015年12月向黄文娟借款人民币共计642000元,其中已经偿还180000元,尚结欠人民币460000元。借款到期后,吕守印、徐敏夫妇未能及时还款。为此,双方于2016年2月3日在川港法律服务所达成协议,吕守印、徐敏夫妇将上述房屋以460000元作价出售给了黄文娟。⒉法院查封、扣押该房屋侵犯了黄文娟的权利,故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南通雅兰纺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海霞、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5)通执字第30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吕守印、徐敏位于川姜镇川港村五组301室。现案外人黄文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早在2016年2月就出售给其,只是因该房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请求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案外人黄文娟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之所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这类房屋的买卖,需在特定主体之间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黄文娟是否是合法的购买主体,其未能举证。二、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物权没有发生变动。在法律意义上讲,保全的房屋仍属吕守印、徐敏所有。综上,本院对案外人黄文娟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文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志蓉人民陪审员 张 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