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74号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泽均,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芬,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266068.93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266068.9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